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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课启思 | 从“注册本位”到“使用本位”— 2026年《商标法》修订解读

2026-08-04 50

  “四名工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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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标志着中国商标法律制度历经四十余年后的首次全面系统性重构。本文基于新旧法条文对照,结合2020-2025年相关统计数据及典型司法案例,深入剖析了此次修订从“注册本位”向“使用本位”的立法理念转型。研究发现,新法通过增设专章、引入“心机商标”规制、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及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如CPTPP),有效解决了恶意囤积、商标闲置及海外维权难等痛点。实证数据显示,修法前的专项整治已使2025年商标注册量同比下降12%,恶意撤三申请减少3.17%。本文最后对企业及代理机构提出了适应新法环境的实务策略。

  关键词:商标法修订;使用本位;心机商标;驰名商标跨境保护;非传统商标;CPTPP;恶意囤积;动态标志

  引言

  商标不仅是商品来源的识别符号,更是商誉积累与诚信经营的载体。截至2025年底,中国国内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4987.7万件,稳居世界第一。然而,“重注册、轻使用”的积弊导致商标囤积、恶意抢注及“文字游戏”式误导消费等乱象频发。在此背景下,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应运而生。此次修订将法律条文由原来的8章73条扩充至9章87条,不仅在结构上进行了体系化重塑,更在实质上确立了“商标不是藏品,而是用品”的核心价值导向。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商标申请国和拥有国,商标制度的改革具有深远的国际意义。随着新法的通过,中国商标法律体系在保持与《TRIPS协定》兼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接了CPTPP、RCEP等国际高标准规则,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新法对“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申请的规制,将推动商标制度回归识别商品来源、承载商誉的本质功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本文通过分析新法的制度重构、实证效果及国际比较,旨在全面评估此次修订对商标注册秩序、使用效率和执法效能的实际影响,并为企业及代理机构提供应对新法环境的实务指引,助力中国品牌在全球竞争中提升国际竞争力。

  新法的结构重塑与核心条款规范分析

  (一)章节结构的体系化调整

  新法在结构上最大的变化在于增设了“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第二章),并将原属于不同章节的注册要求进行了整合。这一调整实现了从“碎片化”规定向“系统化”审查的转变,便于市场主体准确把握法律要求,降低申请成本。

表1:新旧《商标法》章节结构对比表

  数据来源:综合整理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数据

  表1显示,新法通过章节结构的调整,实现了商标制度从“注册本位”向“使用本位”的转型。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的增设,将分散在各章的注册要件集中规定,源头上遏制了商标囤积和恶意注册行为。同时,第五章增加了“注销”条款,完善了商标的退出机制;第七章从“商标使用的管理”改为“商标管理”,体现了对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监管理念。

  (二)核心制度的四大突破

  1.遏制“心机商标”,保护消费者权益

  新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禁止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针对市场上存在的将描述性词汇(如“120W”、“手打”)注册为商标并用于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游戏”,新法赋予了监管部门主动查处权,并建立了社会监督举报机制。这标志着监管重心从单纯的注册环节前移至使用环节。

  2.打击恶意囤积,确立“使用”导向

  新法第十九条将“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列为不予注册的情形。这一规定将旧法中主观的“恶意”概念客观化,降低了审查难度。同时,新法第五十七条赋予商标局主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权力,打破了旧法中只能由第三方申请撤销的被动局面。

  3.扩大驰名商标保护,助力企业出海

  新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删除了“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这一限定条件,规定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均可获得跨类保护。这一修改直接对接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标准,为中国企业应对海外商标抢注(如瑞幸咖啡泰国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4.开放新型商标,对接国际标准

  新法第十四条正式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商标要素,同时明确了非功能性要求。这不仅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如短视频、开机动画)的品牌保护需求,也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欧盟实践接轨。

表2:新法核心条款与旧法对比

数据来源:综合整理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数据

  表2揭示了新法在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方面的重大变革,这些变革将深刻影响商标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推动商标制度回归其本质功能。

  实证分析:数据、案例与执法效能

  (一)数据驱动的执法成效

  在新法正式实施前的预热期(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数据呈现出积极变化:

表3:2020-2025年商标注册与执法数据对比

数据来源:综合整理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数据

  表3显示,2020-2024年商标注册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年均降幅约2.0%;而2025年修订草案发布后,注册量同比大幅下降12.0%,有效商标总量仅微增4.8%,表明商标注册行为更加理性,商标囤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恶意撤三申请量在2024年达到峰值后,2025年小幅下降3.17%,表明商标局对恶意撤三行为的规制初见成效。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心机商标”驳回量高达127.3万件,远超恶意注册驳回量,反映出市场监管重心已从注册环节前移至使用环节。

  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从2020年的6.5个月缩短至2025年的4个月,审查合格率超过97%,体现了商标局提高行政效率的努力。有效商标总量虽持续增长,但增速放缓,表明商标制度正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与新法确立的“使用本位”理念相契合。

  (二)典型案例

  1.“心机商标”规制案例:

  在“120W充电器”案中,商家将“120W”注册为商标用于低功率产品。旧法下此类行为常游走于法律边缘,新法实施后,此类利用商标注册规避虚假宣传责任的行为将被直接认定为违法,面临最高25万元的罚款。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心机商标”专项整治,驳回了127.3万件类似商标申请,有效净化了商标注册秩序。

  2.驰名商标跨境保护案例:

  “EVISU”案中,广东高院考虑了该品牌在境外(香港)的知名度及其对内地市场的辐射效应,认定其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这预演了新法实施后,法院对“知名度跨境辐射”原则的适用。2025年,瑞幸咖啡在泰国商标侵权案中胜诉,法院确认其对“Luckin Coffee”商标拥有在先权利,判令侵权方支付高额赔偿,这得益于新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3.恶意囤积打击案例:

  “洁士宝公司”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在非相关类别大量囤积“怡宝”等知名商标,超出了正常经营需要,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为新法第十九条”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认定提供了司法先例。2025年,商标局驳回了1.2万件恶意注册商标申请,表明执法力度显著增强。

  4.误导性使用规制案例:

  ”顺丰速孕“车贴案中,法院依据新法第五条”误导性使用“条款判决侵权,认定店小二公司销售的”顺丰速孕“车贴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销售并赔偿20万元。该案体现了新法对商标使用环节的严格监管,防止商标被滥用为误导消费者的工具。

  四 国际比较与立法原理论争

  (一)与主要法域的制度对接

  1.与CPTPP的深度对接:

  CPTPP第18.22条明确规定,成员国应保护未在中国注册但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且无需该商标在成员国注册即可获得保护。这与新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删除“已在中国注册”限制的规定完全一致,实现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CPTPP第18.31条则要求成员国不得要求其他成员国代表其国民介入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而中国现行规定要求地方政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这与CPTPP存在冲突,需在后续实践中调整。

  2.与美国《兰哈姆法》的异同:

  美国《兰哈姆法》第1064条规定,任何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只要以欺骗性手段取得,均可被撤销,且不受时间限制。这与新法第五十七条赋予商标局主动撤销权的规定一致,但中国新法尚未明确将“欺骗性”作为撤销事由,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美国第1052条(c)项规定,商标不得与他人肖像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冲突,而中国新法第十九条则从“不以使用为目的”角度规制恶意注册,体现了不同的立法理念。

  3.与欧盟实践的互鉴:

  欧盟《商标条例》第61条规定了“默许效果的限制”,即商标权人对在先权利人的默许行为不得视为放弃权利。中国新法第22条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与之类似,体现了对在先权利的尊重。欧盟在动态商标审查中采用的“静态优先+动态补充”原则,以及对非功能性要求的严格审查,均在新法第十四条中得到了体现。

表4:2020-2025年商标注册与执法数据对比

数据来源:综合整理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数据

  表4显示,中国新法在驰名商标保护和恶意注册规制方面与CPTPP、美国和欧盟的法律体系高度兼容,但在动态标志保护的具体操作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特别是,CPTPP要求成员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淡化保护,而新法仍以“混淆+误导”为要件。

  (二)立法理念的深层转型

  1.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

  新法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始终,旨在遏制权利滥用。第十九条明确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体现了对诚实信用的严格要求。同时,第56条对“误导性使用”的处罚,也反映了对商标使用行为的诚信监管。

  2.公共利益原则(Public Interest):

  通过禁止注册党政军相关标志(新法第10条)及功能性标志,防止私权过度垄断公共资源。特别是第十五条新增第(一)项,禁止将党名、党旗、党徽、勋章等用作商标,体现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3.效益原则(Efficiency):

  新法通过缩短异议期至二个月、并压缩审查周期,以及引入主动撤销权,提高了商标制度的运行效率。同时,第五十七条允许商标局主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避免了被动撤销程序的资源浪费。

  这些法律原则的回归,标志着中国商标法律制度从“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转型,从“权利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为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 行业案例分析:企业商标战略的影响

  (一)科技行业:全球化布局与动态标志保护

  蔚来汽车在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前瞻性商标布局,包括越南、菲律宾等东南亚市场。2022年,多家新能源汽车品牌在海外遭遇商标抢注,而蔚来因提前布局未受影响。新法第14条明确动态标志可作为商标注册,为蔚来等科技企业保护其产品界面动画、开机动画等动态标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快消行业:驰名商标保护与海外维权

  1.瑞幸咖啡的泰国商标纠纷

  瑞幸咖啡在泰国遭遇“山寨瑞幸”商标侵权案,历经三年跨国诉讼终获胜诉。2023年12月,泰国上诉法院曾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改判瑞幸败诉,甚至面临100亿泰铢的索赔。2024年,瑞幸调整策略,联合泰国本地专业律所,成功证明其商标在泰国的知名度,最终获得终审胜诉,获赔4710万泰铢。此案胜诉得益于新法第二十一条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为中国企业应对海外商标抢注提供了成功范例。

  2.EVISU的跨类保护案例

  广东高院在“EVISU”案中考虑了该品牌在境外(香港)的知名度及其对内地市场的辐射效应,认定其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这预演了新法实施后,法院对“知名度跨境辐射”原则的适用,为中国品牌在海外获得保护提供了司法先例。

  (三)制造业:功能性商标限制与品牌战略调整

  1.海尔的“省电&;”商标申请困境

  2025年8月,海尔申请注册“统帅超省电”商标;2026年2月,格力申请注册“省电星”商标,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此前,海尔申请的“省电风”商标已被驳回,商标局认为该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性能,或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性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新法第11条明确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性能等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这一规定倒逼海尔等家电企业从功能描述型商标转向技术专利布局,如海尔智家大脑专利的申请,体现了商标战略与产品战略的深度融合。

  2.格力电器的商标战略转型

  格力电器曾多次申请注册带“省电”字样的商标,但绝大多数申请已被驳回。新法实施后,格力被迫放弃“省电”等描述性商标抢注,转而通过技术创新和广告宣传强化其“高效节能”的品牌形象,体现了商标战略与技术创新的协同效应。

  (四)服务业:商标使用证据管理与品牌声誉保护

  1.顺丰的“速孕”车贴案

  “顺丰速孕”车贴案中,法院依据新法第五条“误导性使用”条款判决侵权,认定店小二公司销售的“顺丰速孕”车贴构成商标侵权。此案凸显了商标使用证据管理的重要性,顺丰通过系统保存广告宣传合同、媒体投放发票、行业市场占有率排名、纳税证明等证据材料,成功证明其“顺丰速运”商标的知名度,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此案也体现了新法对商标使用行为的严格监管,防止商标被滥用为误导消费者的工具。

  2.中通快递的兔喜品牌整合

  2026年6月,中通快递斥资13.05亿元收购兔喜剩余36.2%股权,实现100%全资控股。这一战略调整符合新法“品牌集中化使用”的导向,通过将兔喜从参股子公司转为全资子公司,中通可以统一调配资源、优化门店运营标准,减少内部协同的摩擦成本,将末端从单纯的“成本中心”转化为提升全网利润率的“利润中心”。兔喜作为中通11万家末端驿站的核心载体,全国门店超11万家,年处理包裹超144亿件,此次全资化调整将从集团末端战略、全国基层网点经营、线下兔喜店主盈利三个维度重塑行业格局。

  (五)品牌价值与市场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表5:代表性企业2020-2026年品牌价值与商标战略关联分析

数据来源:综合整理自公开消息

  表5显示,新法实施前后的商标战略调整对企业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产生了显著影响。以海尔为例,其品牌价值连续23年入选“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2026年达6162.96亿元,同比增长7.5%,全球排名从第89名升至第53名,品牌价值达529.49亿美元。这一增长与海尔从传统产品商标向生态品牌商标的转型密切相关,如“三翼鸟”场景品牌在全球160多个国家的布局,体现了商标战略与品牌战略的深度融合。

  瑞幸咖啡在东南亚市场的扩张则直接得益于其全球化商标布局与商标战略的调整。在泰国胜诉后,瑞幸咖啡加速了在东南亚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注册量同比增长40%,市场占有率随之提升,体现了商标保护对品牌海外拓展的关键支撑作用。

  六 实务启示与企业应对策略

  (一)企业商标战略的转型

  1.从“全类注册”转向“核心布局+证据管理”:

  企业应停止盲目圈地,转而建立商标使用证据的年度归档制度,特别是针对核心品牌,需留存销售合同、广告投放、获奖证明等证据。以顺丰为例,其通过系统保存广告宣传合同、媒体投放发票、行业市场占有率排名等证据,成功应对了“顺丰速孕”车贴案的挑战。同时,企业应围绕核心业务和产品进行商标布局,避免过度扩张,减少“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认定风险。

  2.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布局”:

  利用新法提供的驰名商标境外确认机制,企业应提前在核心海外市场进行商标布局,建立全球品牌保护网。瑞幸咖啡在泰国的胜诉,正是其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前完成国际商标注册、构建防御体系的成果。同时,企业应关注目标国的商标法律环境,如泰国对商标在先使用的认定标准与中国存在差异,企业需通过证明自身品牌在先权利和国际影响力,最终扭转局势。

  3.数字化转型:

  借助AI技术进行商标检索、监测和侵权预警,提高管理效率。顺丰通过引入大数据与AI技术,建立覆盖主流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及商标注册公告系统的实时监测网络,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同时,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对恶意侵权行为实施“零容忍”策略,避免侵权行为形成规模效应。

  (二)代理机构的职能升级

  1.从“通道型”转向“顾问型”:

  代理机构需具备更强的法律风险预判能力,帮助客户规避恶意注册风险。例如,针对华为“世界”商标的初审,代理机构需向客户解释商标保护的类别边界与法律逻辑,避免公众误解。同时,代理机构应深入理解新法第19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认定标准,为客户提供精准的商标申请建议。

  2.强化合规管理:

  代理机构必须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拒绝明知是恶意囤积或欺骗性的商标申请委托,否则将面临最高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及信用惩戒。2025年,商标局已将2名自然人和7家代理机构涉及440余件撤三申请的线索移送处理,体现了对代理机构的严格监管。同时,代理机构应关注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与管理,如指导客户定期提交销售记录、广告投放证明等,避免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

  七 结论与展望

  2026年《商标法》的修订是中国从“商标大国”迈向“商标强国”的关键一步。通过确立“使用本位”的立法导向,不仅有效净化了商标注册秩序,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更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随着新法于2027年1月1日的正式施行,商标制度将真正回归其识别商品来源、承载商誉的本质功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从数据角度看,2025年商标注册量同比下降12.0%,恶意撤三申请减少3.17%,“心机商标”驳回量高达127.3万件,表明新法修订草案中部分修订条款对市场行为可产生的显著影响。

  未来,随着新法的正式实施,商标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企业需从战略高度重新审视商标管理,将商标视为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而非单纯的注册工具。同时,商标局需进一步完善商标审查标准,特别是对动态标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等新条款的细化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此外,中国需在国际层面加强商标规则的协调与对接,特别是在CPTPP框架下,解决未注册驰名商标淡化保护等法律冲突,提升中国商标制度的国际影响力。

 

  (来源:北京反侵权假冒联盟CAASA)